对于以上问题虽说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是依旧屡见不鲜,相关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我们在这里试着为大家分析一下,如果有不同意见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或者直接私信我们哦!
第一种观点:不可以参加投一个项目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这个情况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公平竞争的原则,虽并未明确的指出夫妻分别为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但是如果出现这种情况:
第一会违反《招标投标法》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是夫妻分别控制的企业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为同等性质,
第三,如果参加的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因为夫妻二人的收入为他们的共同财产,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具有同等性质,且涉嫌围标,串标,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法律的规定不可能是事无巨细,面面俱到。
所以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夫妻,不可以参与同一个项目投标。
第二种观点:可以参加投一个项目投标
理由有如下几点:
第一,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关系 不可以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只要双方不存在控股和管理关系就可以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投标活动。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实施条例》的十八条有明确的说明,其中《释义》对供应商的限制规定确实没有提及“夫妻关系”这一概念。仅指出,具有关联关系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具体情形包括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或者管理关系的两个单位。需要注意的是,《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而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例如,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的直接控股关系。
第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以上法规并未解释表明夫妻关系属于以上同范畴,关键是看两家企业的资金,管理等实质内容。
所以,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可以参与同一个项目投标。
笔者观点:
以上两种说法都有其正确性,笔者本身更倾向于“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可以参与同一个项目投标。”但是所有的项目不能一概而论,我们遇到这种情况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于夫妻关系参加同一投标很多的招标文件都极为敏感,而且这种夫妻同为法人参加同一投标的情况一般情况都会有串标的嫌疑,在实际的工作中遇到这种情况,作为招标方要认真排查,如是否存在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相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是否相同或相近等情形,进而判断二人所在的投标单位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夫妻公司”参与投标。
而作为夫妻公司遇到此类情况,最好回避,告知各自公司,能不参加就不参加,避免违法情况的发生。



网友评论